问题 | 监护权转移的原因是怎样的呢 |
释义 | 监护权的转移原因,主要是因为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门监护职责。1,因监护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2,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3,因被监护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4,因第三人或监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一、丧尸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具体情况是:其一、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其二、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其三、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四、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人变更一般手续有哪些要求 监护人变更手续所需条件如下: 1、对监护人有争议的; 2、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3、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4、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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