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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释义
    一裁终局的范围: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劳动者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以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做法更具合理性。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者薪酬等待遇的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案件是越来越少。因此,以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标准,将会使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对劳动者保护的范围变得越来越窄,造成该制度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对于该条的适用条件,法律却未明确列明,这就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造成困惑。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管理、用工不规范,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因上述事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会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而无所适从。如果先审查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当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时作出一裁终局的裁决,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但对于劳动者未提出的请求直接进行审查,有违司法被动性的原则,对于用人单位亦是不公平的;倘若要求劳动者撤诉,让其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提起适用一裁终局的仲裁申请。
    当劳动者不撤诉时,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撤销案件,这样有利于实现形式上的公平,但违背了一裁终局制度设立的目的和价值。因此,仲裁委可以作出中止裁决的决定,然后告知劳动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或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申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委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可直接适用一裁终局规则作出裁决;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撤销案件的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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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