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是他人,如果他离婚了,其配偶会分割公司财产吗? |
释义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得的是单纯的财产利益。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态,决定了股东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股权流转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所以股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股权代表的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公司出资额的分割仍严格限制了条件。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则需要经过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道程序才能分割股权。 配偶能够分割的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股东定期从公司获取的利益包括红利、分成等。二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有增资行为的,则对于增资部分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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