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有以下几个: 1、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2、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 3、公安机关的调解; 4、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 以上机关调节的区别如下: 1、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 2、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3、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4、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该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