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了遗嘱继承纠纷怎么办 |
释义 | 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也是口头遗嘱;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很多老人通过家庭会议的形式,决定自己的财产以后的归属。但是这种家庭会议并不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并不能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最后主张按照老人意愿处分遗产的继承人与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之间会出现争议。为了避免您的家庭也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建议您订立书面遗嘱,并邀请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审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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