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这要看单位和岗位要求,一般只要不在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就不需要回避,在一个单位里,也不是都需要回避。如果有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两人都不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这四类岗位上,那么就只规定了管理人员不能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例如丈夫当校长,妻子当副校长或者教导主任等。除财务、审计等专技人员外其他人员则不作要求。另外,两人不能同时在上述四类岗位上,也不能其中一人在上述四类岗位上而另一人与其具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例如丈夫干人事科长,妻子干财务科长,又例如儿子干财务科长,父亲干分管财务的副校长,除此之外,一般不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