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孙尺枣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办事程序: 一、 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申请举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的申请。 (一)申请筹建幼儿园,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2、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和教育办公室出具的意见; 3、办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新建园舍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租凭园舍的需提交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证》、 园舍布局设计图。 5、幼儿园章程; 6、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 计划; 7、幼儿园经费概算; 8、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9、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0、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11、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二)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州市幼儿园备案登记表》,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1、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2、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3、有"筹建幼儿园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4、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7、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8、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9、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有规划证(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属幼儿园产权的房产证和房屋安全合格证(在市房管部门办理,新建园舍可免办房屋安全合格证)、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市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保健合格证(在市保健院办理)。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二、市教育局审批。 一)审批筹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筹建申请后,经审核和察看现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幼儿园批准书"。 筹建的幼儿园,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审批登记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困答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则拆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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