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条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的规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的确定方法是: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约定在哪里交付,哪里就是交付地点。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商,按照协商确定的交付地点为交付地点。 3.通过补充协商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交付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交付地点;(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该地点为交付地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是交付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