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