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保跨省转移个人账户的余额能转。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首先到原医保所在地的医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将原医保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转入地医保中心; 2、然后到转入地医保中心办理转入手续,将个人账户余额从转出地医保中心转入到转入地医保中心。 跨省转移个人账户的余额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具体时间限制根据各省市医保政策而定,因此在转移前需要了解转移的相关政策及手续要求。同时,在转移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手续费用等问题,也需要提前了解。 医保转移异地的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政策对医保余额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需要根据当地医保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解和操作。在使用医保余额时,应当保证操作规范,遵循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