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拍卖车辆流程走多长时间 |
释义 | 法律分析:司法拍卖车辆流程走多长时间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要看司法拍卖是否有人竞拍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一、被执行人财产如何偿还债权人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生效的,被执行人就要履行。如果逾期不履行,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如变卖、拍卖等,清偿债权人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和变卖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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