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而物证,是指以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形式载有案件事实信息的物质和痕迹。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是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品的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当事人陈述,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本案开庭审判时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陈述; (三)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或者倾向性意见; (四)物证,是指以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形式载有案件事实信息的物质和痕迹; (五)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六)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是指有关人员依职权对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活动所作的记载; (七)音像、电子证据,是指以磁带、光盘、胶片或者电子芯片等储存的信息,记述有关案件事实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