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
释义 | 上下级法院之间严格的说是指导关系(或者说是辅导关系),这主要是为了能确保审判的独立不受干扰而确立的,可以想象下,如果法院之间为领导关系的话,那下级法院在进行审判时就会很难排除来自上级法院的行政性干扰,而行政干扰却正是司法审判中所必须排除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这也是由检察院的性质决定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同时由于检察一体原则的存在,必须有上级的检察院来对下级检察院进行领导!同时由于检察院在担负着特殊的自侦职能,其所查处的对象也是“穿皮鞋的人”(公安查穿草鞋的人),都是些领导干部,为了能使检察院能在无干扰或者少干扰的情况下把案件查清,也必须有上级院的行政领导才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从对哪一个机关负责来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宪法》第12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第133条)。 从有关司法人员的选举、任免程序看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任期内,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撤换院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法律依据:《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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