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需签订离婚协议,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协商一致的内容。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并有30天冷静期。如果30天后仍愿离婚,需再次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协议离婚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准备离婚协议。 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其中必须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内容。 (2)申请受理。 男女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 从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 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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