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参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清单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接收证明)。 2.持接收函(接收证明)、身份证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出。 3.将转移资料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入。 开具接收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