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签了保密协议还可以去其他公司兼职吗 |
释义 | 可以的。公司的员工对于在职期间从公司获得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和责任。掌握重要商业信息的员工一旦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对公司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因而,公司应当加强对这些人员的保密管理以及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日常管理中,应当与能够掌握重要商业信息的员工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安排不同的人员分管不同模块,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归属,尽量避免核心商业秘密同时掌握在一个员工手上,以分摊秘密泄露风险,降低秘密泄露的损失。并且,一旦发现员工有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形,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依法追究员工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避免给公司扩大损失。这些员工离职时,也应当做好离职前的交接管理,尽量确保员工及时脱密。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都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但两者是不相同的。保密协议仅通过与保密义务人约定保密义务的方式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协议才是通过与特定人员约定禁止其某些就业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因此,与员工签署单纯约定保密条款的保密协议是不能禁止员工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的。只有与员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禁业限制条款或另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能限制员工就业。同时,在竞业期限内,公司还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按月准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依照现行标准,约定的补偿标准每月至少不能低于公司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如果公司没有严格依照约定支付相关补偿,员工是有权解除协议并继续就业的。 一、保密协议的内容 1、保密协议的形式:双方签定保密协议的合同条款。 2、明确保密协议的主体:保密的事项、内容、人员。 3、保密协议约定期限:约定清楚保密协议的期限。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文件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 5、谨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有可选择性,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就需要明确约定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等等。 6、确定纠纷管辖机构:约定中需要说明确定纠纷管辖机构,管辖机构要有唯一性,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 二、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的区别 1、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约定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源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当事人所普遍承担的一项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因为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劳动者所承担的忠诚义务的程度显然要大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劳动者只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就必须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法定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者也应当遵守。而竞业限制则必须由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并不当然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除非双方有协议约定。 2、保密义务是无偿的,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有偿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不能因为履行保密义务而要求额外报酬。用人单位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没有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涵盖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多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形式责任。而由于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劳动者单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限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是否在职都应履行保密义务,而劳动者离职后才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有绝对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有相对的保密义务,即原则上劳动者可以运用此前所学的知识或者所获的经验,但是应当兼顾原用人单位的利益,通常会有一个期限的限制。只要商业秘密在法律上还不被公众所知悉、未丧失其法律性质,劳动者无论在职与否都应当遵守保密的义务。所以只要劳动者所知悉相应的商业秘密有效存在,那么劳动者就应当一直履行保密义务。而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为了更好的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议以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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