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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怎么办
释义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由用人单位补足。
    依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的标准,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由此,可能会存在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与职工月工资存在差异的情况。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因此,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由此可知,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职工月工资)时,相对较好操作,用人单位直接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员工即可。但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职工月工资)时,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时,可能会因计算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差异。
    一、差额部分如何补足?
    因生育津贴是按照产假天数计发的,所以在计算过程中须先将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折算成日标准,然后再乘以天数。但生育津贴是以30天为标准计算日标准;而对于月工资而言,通常是以21。75天(计薪天数)为标准来计算日工资。那么对于职工月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究竟应该以21。75天为标准还是以30天为标准进行计算呢?根据标准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计算方式:
    计算方法一
    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21。75×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此计算方式的意义在于,以产假期间作为一个整体,保证员工在整个产假期间得到的待遇不低于员工相同期间正常工作情况下得到的收入。因此,以员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总收入减去已经领取的生育津贴,即为差额部分。
    计算方法二
    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即,职工月工资÷30×产假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此计算方式的意义在于,保证员工产假期间的每一天都获得差额的补足。因此,先计算出差额部分,然后把差额部分按照产假天数,对产假期间的每一天进行补足。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二、劳动法关于产假与生育津贴的规定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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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