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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委托人的关系
释义
    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委托人无关,基金托管人不是委托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所以投资人又是受益人和委托人和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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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4: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