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
释义 |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目前已获得的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依据《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看出,基金法并未区分公募、私募基金托管人,而是对托管人采取行政许可核准制度。因此,国信证券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审核托管人的托管资质。 根据证监会2016年4月22日公布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除商业银行外,还有14家。对于未取得证监会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其目前为私募基金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仅仅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不能对外宣称其能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此外,证监会机构部已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目前券商开展的私募基金综合服务业务进行评估,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在该指引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服务试点,避免该业务与现行须经行政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被部分机构混淆,也意味着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试点业务将定格在目前的59家券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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