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属死亡有什么补助 |
释义 | 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去世,从去世之后就取消各项补助,不能再领取了。 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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