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交法院的录音证据是否需要文字说明? |
释义 | 提交法院的录音证据应当用文字说明,包括整理的文字稿、语义和准确性的说明。录音是电子证据,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拷贝到光盘,以文本形式整理并提交。对方可申请鉴定真伪。使用录音证据时,应提供原始载体并确保录音内容清晰。 法律分析 提交给法院的录音证据要用文字说明,具体如下: 1、当录音成为证据时,应当上交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稿; 2、正确说明录音证明的语义和表现的准确性,便于审理时进行说明,法律规定中有其要求; 3、录音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是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然后将录音内容以文本的形式进行整理并提交。对方否认真伪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在诉讼实践中,要使用录音证据,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并且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 拓展延伸 录音证据的文字说明要求及相关规定 根据我对录音证据的了解,提交法院的录音证据是否需要文字说明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存在要求提交录音证据时提供文字说明的规定,这有助于法院更好地理解录音内容。然而,在其他地方,可能没有明确的要求或规定。因此,当您准备提交录音证据时,建议您仔细研究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以确保遵守相关要求。如果您仍然有疑问,最好咨询一位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录音作为证据时,应提交文字稿,以确保语义准确,符合法律规定。作为电子证据,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拷贝至光盘。对方质疑真伪可申请鉴定。在使用录音证据时,应提供原始载体,确保内容清晰。需注意当地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是否需要提供文字说明。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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