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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人员与谁签署劳动合同的
释义
    劳务派遣合同应包括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信息。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用工单位不得分割连续用工期限订立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分析
    1、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拓展延伸
    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双方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约定,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责,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结语
    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的必备事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事项。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是保护双方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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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2: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