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购买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再一次向社会大众明确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最高法层面已经初步的达成共识。 一、民法典中离婚隐瞒的财产怎么分割? 按照《民法典》规定,一方离婚时隐瞒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方,不知道配偶的存款,不知道对方的公司股权收益,离婚时往往分割不到财产,而且一方隐瞒财产的行为容易给另一方进行权利救济造成困难。 困难一:《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一方很难知道对方的存款,即使向法院申请调查,也必须提供存款线索,而不能盲目的到每个银行调查。 困难二:一方经营公司或有股权收益,配偶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没有知情权。难以举证其收益状况,只能被动的申请法院调查或评估公司股权分红状况,但是中国目前状况,逃税、避税问题严重,公司做虚假帐务严重。股东分红未必就能反映到账面上,审计有时只能走一个过场。 困难三:一方将收益存到自己亲属名下,离婚时即使配偶申请调查,法院也不管,离婚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离婚案件不做处理,必须另案处理。另案处理,难度更大,需要缴纳大量的诉讼费,需要举证这些钱就是自己的配偶存在其亲属名下的,举证难度太大。 二、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 离婚公司财产分割办法: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1、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具体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而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第一项“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 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 下面对这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分析。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三、股权转让时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1、各方达成初步意向 各方应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的可行性,分析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否符合自己的战略投资发展,为此常需要先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最后就转让标的企业(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股权价款或确定方式、款项支付方式与期限等达成初步意向。 2、各方获得授权或批准 在交易方为公司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自身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对于交易方为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应取得其投资主体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批文;在交易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应取得股权共有人(如有)的同意;当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应取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批准。 3、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交易各方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其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转让方的告知义务、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实际交接手续、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承继、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通知义务、联系方式、协议的变更、解除、协议的签署、生效、订立时间、地点等等。 4、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 股权转让方应通知目标公司各股东股权转让事宜并召开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批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则必须征得目标公司合作他方的同意。 5、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除非特别约定,不涉及国企、外资的民营企业的股权转让,一般自转让协议签署后即开始生效,需批准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完毕的主要标志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股东登记资料变更和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作为目标公司,还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实践中,许多公司内部并未制作股东名册,目标公司是否履行此义务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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