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终止包括什么原因 |
释义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一、委托书在委托人死亡后有效? 委托书在委托人死亡后是否有效,要分情况对待。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但如果当事人另行约定即使有死亡委托关系仍不消灭,可以依照此约定继续接受委托。还有一种不因委托人死亡而终止的情况是,如果委托合同的终止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受托的义务有哪些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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