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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为疫情临牌过期了怎么办
释义
    疫情期间临牌到期了可以在网上再次申领临时号牌,无需再次提交相关证明。
    一、汽车临牌过期了的解决方法:
    1、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如果正式牌照还没到手,只能再去办一张,每辆车最多能办理3张临时牌照,即为最长期限不超过45天,如果三次办理的机会都用了就只能等待正式车牌下来了;
    2、过期了就不能上牌了,必须在30天内回到当地落户上牌。第一叫拖车,不过费用成本会有点高,所以并不推荐这种方法;第二重新申请临时牌照,临时牌照有效期一般在15日,车主应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内申请正式牌照,如果临时牌照过期了,正式牌照还没有下发,继续申请临时牌照是成本最低的方法,不过临时牌照最多申请次数为三次;
    3、本地临牌共可以办理三次延期,也就是21天的使用期限,在此期间只能在本市内行驶,不能驶出该地区,否则将按照无号牌车辆处理。临时车牌有效期延长手续与初次申请临牌一样,车主凭身份证明、车辆购买发票、新车合格证、交强险凭证、或进口凭证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大概一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成,遇到节假日顺延。
    二、汽车临牌的有效期:
    1、汽车临时车牌的有效期,最多不超过30天,新车的临时牌照,不能超过1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过期后,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决定。
    三、临时车牌的分类:
    1、临时车牌共分为四种,分别是:
    (1)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
    (2)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
    (3)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4)试验用临时号牌。
    2、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样式为“棕黄底纹黑字”,顾名思义,就是可以出省行驶,高速也可以走。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样式为“天蓝底纹黑字”,这种临时牌照,只能在车牌所属的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样式为“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超)”,在临时号牌的右侧印有“超”字字样。试验用临时号牌,样式为“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试)”,在临时号牌的右侧印有“试”字字样。
    四、临牌到期怎么去上牌:
    1、首先需要上交车辆购置税,给车子选好商业保险,同时进行车辆的刑侦检测。
    注意缴纳时要先交车船税再交购置税。这里需要用到身份证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报税申请单,发票报税联。
    2、到检测站办证:非免检车需要过线检测,然后交款、填表格、弄好照相、资料采集、领取上牌资料。
    3、到业务大厅取号后等待办理相关业务,这个时候需要选号,网上已经选好的需要将网上选号的单子打印出来。
    4、凭受理凭证安装电子号牌,到收费大厅缴纳路桥费、工本费,到路桥中心领卡领卡后凭受理凭证到业务大厅领取牌证(一般要等待1个工作日左右)。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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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