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死者的近亲属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的手续来从侵权人处领取丧葬费;或者职工因公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携带户口本、死亡证明等材料,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领取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领取所需的具体材料如下: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