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投资回报不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2、产权处理不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举办的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出资比例和股份)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3、税收不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待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