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保管的具体方法: 第一是开具死者遗留财产的清单。这样既可避免遗产失散,也便于保管和以后清算移交。 第二是指定遗产的保管人。遗产保管的时间不宜过长,过长会造成长期积压,既不利于继承人使用,也不利于发展社会生产。 保管的具体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宜。在被保管的遗产中,如有易于腐烂、易于变质的物品,可以先作价出卖,所卖价款,列入遗产。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和处分遗产。遗产保管人不尽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费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遗产保管人(包括其他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时,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在,返还财产不可能的,折价赔偿。 一、什么是遗产保管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控制他的财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存有遗产的人如果不应成为遗产保管人,应及时将遗产交付给遗产保管人保管。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二、遗产保管人应尽哪些职责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保管人不论是存有死者遗产的继承人或者其他公民,还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遗产所在地的基层行政组织,都应当将自己所保存和管理的遗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 2、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遗产保管人在管理遗产时,可以采取管理上的必要行为。 3、公告或者通知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4、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遗产保管人必须对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遗产保管人才能着手进行债务的清偿和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物。 5、遗产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