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行政处分的条件 |
释义 | 一、撤销行政处分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三)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行政处分有哪些种类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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