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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官司要怎么打呢?
释义
    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的案件,解决行政的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一、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二、行政诉讼流程为: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在规定日期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进行审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材料,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或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二、环境诉讼需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在环境行政诉讼中不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具体可以适用以下的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査原则,是指环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审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理,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全面等。如果合法则维持原行政行为,如果不合法,则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
    (2)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环境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这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公民个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与作为被告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平等的。
    (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及案情事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4)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在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可以用调解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协议,互相退让,取消诉讼,而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直接做出判决。
    (5)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是指尽管公民个体或企业事业单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会因此而停止,除非被告决定停止、法院裁定停止或根据某些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停止。
    (6)以行政机关为当然被告原则,是指在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一定是与诉讼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而非执行该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别
    二者的区别:
    1、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2、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行政诉讼则是依据《行政诉讼法》。
    3、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只有一级,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程序即终止,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则对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不服还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一般是书面审,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举行听证或当面听取有关人员意见。而行政诉讼除特殊案件外,一般均可公开审理,且具有交换证据、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程序。
    行政复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行政复议结论的决定权由行政机关层级审批,行政首长最终决定。而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制。
    4、结案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可以由行政机关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与本申请人也可自愿达成和解,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5、审理的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适当性,并可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虽也对适当性进行审查,但一般不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作出裁决。
    6、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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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0: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