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⑴没有混凝土搅拌站站长或项目经理部下达的生产指令不得开机。 ⑵没有取得项目部的许可不得擅自停止生产或停产维修。 ⑶准确输入配合比;认真复验录入所有数据,经试验人员、操作员经确认无误后签字备案,方可生产。 ⑷严格按配合比生产,没有试验室试验人员书面指令,任何人不准随意增减原材料、外加剂及用水量。搅拌时间视混凝土状态,未经试验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增减。 ⑸生产中,应密切观察计量是否准确,超过规定误差应及时调整落差。所有计量在空载时,应处于极小值的范围内。计量系统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⑹水泥、外加剂、水误差不能超过±1%,发现水泥、外加剂质量不够时,应及时查找绞龙是否堵塞,并及时排除,集料误差不能超±2%,当误差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手动补偿和记录。 ⑺卸料时,出料口与罐车进料口应对齐,杜绝卸料遗漏。 ⑻作业结束,关闭以下开关:①水泵电源开关;②主机电源开关;③总控开关;④添加剂泵开关;⑤空压机开关; ⑼作业完成后在两小时内,将主机所有接触混凝土部位清洗干净,不准出现累计一段时间突击清理现象。 ⑽混凝土生产中出现停电,立即手动卸料,并清洗相关部位。 ⑾按搅拌站使用说明书严格执行。 ⑿每次正式生产启动设备前必须与维修人员协调配合,经维修人员确认各机械工作部位无人并不存在事故障碍时,设备方可运转。 ⒀按设备说明书、规范规定要求定期对搅拌站的各种电子称量设备进行标定校验(先用标准砝码标定,最后再实物称量),看看计量误差是否符合要求规定并做好记录,标定时应通知试验人员同时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