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种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类(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