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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计划生育超生的方法
释义
    超生生育的处罚措施是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收入的不同,违法生育者将被征收不同比例的费用。同时,超生的相关解释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是否符合准生证要求等。对于处理超生情况不清楚的,需要咨询计划生育部门并根据政策进行合法认定和处理。
    法律分析
    一、针对超生生育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按照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二、超生的相关解释
    超生,超生即超出计划的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之一,以前原则上是只许生一胎,但有例外。如独生子女结婚、在农村第一胎是女孩的等情况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可生第二胎,但必须先申领准生证生育。如果是农村人口,第一个孩子是女孩,要第一个孩子年满四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是城市人口,生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超生,源于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中华几千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
    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中超生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子女生育情况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向计划生育部门咨询了解,并根据规定的政策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结语
    针对超生生育的处罚措施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相关部门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补办生育证;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按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二至六倍征收,并应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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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