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如经营者销售临期商品确为做出醒目提醒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 依法引导和监督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十一)食品销售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 依法引导和监督食杂店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四)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应当以进货台账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