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
释义 |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2、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3、无效合同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由撤销权人启动;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是违法的,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四、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般会产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五、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了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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