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从公元什么时候算起? |
释义 |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 2.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刑期是指法院判决宣布的剥夺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当执行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真诚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监管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一日。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