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
释义 | 《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提出: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相比往年,调整方案对月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都有所提高。月缴存基数:7月1日开始,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86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8615元的,按28615元计缴。上一年度,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设定为1650元-26315元。也就是说,下月起,最低和最高月缴存基数将分别提高210元和2300元。月缴存额:这意味着,参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如果缴存比例按照12%计算,每月公积金将提高到223元,比上一年度提高25元。而对于按照28615元的月缴存基数顶格交纳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将提高到3434元,比上一年度增加276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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