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作单位无团组织的,按照就近原则,可以将团关系转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团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或两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