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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
释义
    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律分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拓展延伸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及适用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领域中具有不同的特征和适用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普遍规范或一般性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应用,其目的在于规范和引导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案或个别对象做出的具体决定或处理,其目的在于直接影响特定对象的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适用范围广泛,能够指导和约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具有特殊性、个别性和直接性的特点,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主要针对特定的案件和对象。
    在实践中,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指导;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化和实施的具体体现,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来落实和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总之,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结语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领域中各具特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指导;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个案做出的决定,直接影响特定对象的权益。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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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7: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