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纠察员属于军人。 2.它的职责是监察军车,社会上其它车辆不在其管理范围之内。 3.纠察员隶属于警备司令部。 4.因为职责范围和分工不同,纠察员不会与交警发生冲突。 5.如果军车违背交通规则,交警要将违规车辆交纠察(或部队相关部门)处理,不能擅自扣车、扣人或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 第三十四条 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勤务由警备司令部统一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外出军人活动较多的车站、港口、机场等重要场所和地段应当派出例行的检查纠察勤务;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每日派出,其他城市每周不少于3日。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当适当增加检查纠察力量和扩大检查纠察区域。 第三十六条 检查纠察勤务通常分为若干检查纠察组实施。组长由班长或者副班长担任,必要时由军官担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检查纠察勤务中遇有重大问题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扣留的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军车和相关物品,应当及时送交警备司令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