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 3、违令作战消极案。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 8、虐待部属案。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