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 (3)项条件的限制。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 (3)项条件的限制。第二方面:住房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