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贷款担保人风险评估与控制策略 |
释义 | 民间贷款担保人的责任规定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承担责任。担保人条件包括债务清偿能力和信誉良好。担保人不履行义务会影响征信记录,可能导致贷款成功率降低。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律分析 一、民间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如何规定 民间贷款担保人的责任的规定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条件 依据我国担保承法的规定,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条件包括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有良好的信誉等,担保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担保人会影响征信吗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本身是不影响征信的,若担保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就会影响征信留下不良记录。 1.如果做担保人帮助别人贷款,这笔钱会被银行认为是隐形负债,征信里就会出现相关担保信息。 2.如果借款人逾期,法律规定担保人有连带责任,以后申请房贷、车贷、大额贷款,银行会考虑担保负债,贷款成功率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结语 民间贷款担保人的责任规定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可以是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条件包括具有债务清偿能力、良好信誉等。担保人的行为通常不会影响征信,但若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会留下不良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无法履行或债权人未请求履行等情形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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