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除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外,其人身自由受到保护。 2、领事官员享有一定的管辖豁免。 3、领事官员可以免除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 4、领事官员享有行动自由。 5、领事官员免纳捐税,领事官员的个人和家庭物品免纳关税并免受查验。 6、领事官员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免除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免予适用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屯宿等军事义务。 一、领事的职责包括哪些? 1、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关系的发展 领事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积极开展同领区内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友好交往;利用各种合法渠道,广泛开展对外宣传工作,介绍本国在各方面的发展状况;采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领事官员通过上述活动,增进本国与外国的相互了解,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2、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的正当权益 公民享有本国领事保护的权利。当其正当权益如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受到侵犯,或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时,领事官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保护,必要时进行交涉,包括要求惩凶、道歉、赔偿损失、防止事件再次发生和取消无理措施等。本国公民若被逮捕、监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自由,有权要求会见领事官员或与之通讯。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该公民。 3、颁发护照和签证 领事官员为本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身份证件。为前往或途经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签证。 4、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 领事官员在民事和司法方面的职务通常包括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登记本国公民的结婚、出生、死亡等。领事官员为本国公民出具在本国境内外使用的文书,为外国人出具在本国境内使用的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以便在使用时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