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斥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2 、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都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3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排他效力最弱的是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如 地役权 、抵押权等,但不允许有相同内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至于同种类的物权则不在此限。如在同一不动产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因其优先顺序不同,所支配的交换价值的范围不同,故并不属于相同内容的数个抵押权同时并存的情形。 二、什么情况可以有多个物权 在以下情形中,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物权并存: 1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这里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 、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例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 3 、数个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可并存于同一物上,例如,在某一企业设备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 三、物权排他性有哪些限制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并不意味着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相反,物权的排他效力不仅要受当事人意志的限制,受法律强制作用力的限制,而且也会受到物权自身的限制,使物权的排他效力表现出弱化的趋势。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内容、种类、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极大限制,但物权法属于私法规范,在法定限制之下仍留有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空间,当事人可在法律限制的物权种类范围内,自由选择、创设各种物权。 (二)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 (三)物权相互之间的限制 一物之上有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存在,所有权的排他效力即须受他物权的限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