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2、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4、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5、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法律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