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诉中“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1、范围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2、参诉理由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3、参诉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主动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4、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但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提起上诉,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需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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