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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一个公司没有离职,可以和下一个公司签合同吗
释义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两个公司都同意,则可以未离职和别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反之,则不可以,而且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签合同和发工资不是一个公司违法吗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所以无法签订合同。若当事人工作的分公司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那么该分公司是不能作为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能受总公司的委托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总公司。若当事人的分公司是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那么该分公司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以实际工作单位为准,工资的发放仅仅只是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材料,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代发工资的情形,要想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还是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子公司的法人和总公司可以是一个吗
    子公司的法人和总公司有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
    分公司无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有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无此限制。
    设立子公司与设立一般公司要求大致相同。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撤销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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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4: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