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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抵消的方法有多少种
释义
    债权抵销的方法有:
    (一)合意抵销。抵销须有主动(抵销)债权人与受动(抵销)侵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法律上的抵销。抵销须有主动债权人向受动债权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
    主动债权人依法律行为抵销的抵销权,属形成权,因此其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无效。当抵销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且主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时,抵销始发生效力。当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与受动债权相等时,债消灭,但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大于或小于受动债权时,抵销只就对等数额的给付利益范围内消灭债权。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
    清偿的主体: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专属性的债务(信任关系产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关系)
    未作此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理由的
    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多项债务同种给付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指定其清偿债务
    如未指定,需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根据具体情况。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提存法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我国为公证处)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并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确定继承人,合并、分立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
    1)债务人免除责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无法确定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债权人:
    1)所有权转移,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风险转移: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转移: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抵销
    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如数额相等,则终止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则。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抵销的功能:
    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2)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的关系无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法上的继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的合并)
    3.特定的继受.(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
    不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归于消灭,保护第三人利益,如票据权利。
    二、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一)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二)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三)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四)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五)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六)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七)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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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