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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注商品标签必须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释义
    按照商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在其商品上标注商品标签,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自己出具的用于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一般应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附加合格证的商品,可用合格章。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商品上,未经检验的商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得使用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商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己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商品名称是区别于此种商品与他种商品的文字标记。要求生产者应当以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及来源,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商品,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方便地找到生产者,及时处理质量纠纷;同时,也便于商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状况进行监督。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生产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商品标签义务。
    4、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限期使用的商品,可以用两种标注方法:一种方法是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两者都不可缺少。另一种方法是可以仅标注失效日期,而可以不再标注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标签。
    5、涉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例如,在燃气热水器上注明注意室内通风字样。法律要求对上述商品标注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是为了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健康,以及避免商品因使用不当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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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41:54